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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省本级参保人员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14年02月27日 09:38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2014年省本级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险函[2013]24号)文件的要求(该文件已在学校办公网上转发):“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教职工个人的收入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应统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

根据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医保局“医保手机通”短信平台今年初正式开通,并于1月24日、26日、2月18日(两次)发布医保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信息。

鉴于以上情况,请各位老师认真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特别是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并提供核减依据证明材料【按照在省本级参保(医保9%、失业保2%、工伤保0.3%)的单位社保费率11.3%,个人社保费率3%(医保2%、失业保1%,社保费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若有核减情况,请于2014年3月4日下午5:00之前,将个人申请和统计表的纸质报表(有单位领导签字、并盖有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邮箱:yyyllf@163.com),交学院人事办公室银河馆3210#。若逾期不报,则按计财处统计口径和个人的收入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社保中 心

附:社保中心关于相关问题的解释

1、 核减后对老师有什么影响?

答: 工资总额中的福利(女工医疗补贴)、工会慰问费、国家奖励和专项工作的劳筹可以核减。重点是核减专项工作的劳筹。

“厉害关系”——工资总额是社保基数,社保基数×社保费率=社保费(其中失业保险是为四川省下岗人员做贡献了)。

医保个人扣费率为:2%,失业保险:1%

2、相关举例:

答:机关**同志,在计财口径统计所有的收入共发(应发数:含各种扣款)10万元,其中福利(女工医疗补贴)、工会慰问费、评审监考科研专项劳筹和国家奖 励等(可以核减的15项—见2014-1-17的通知)合计1万元,该同志的工资总额是9万元。

院系**同志——教师岗位,在计财口径统计所有的收入共发(应发数:含各种扣款)20万元,其中福利(女工医疗补贴)、工会慰问费、评审监考科研专项劳筹和国家奖励等(可以核减的15项—见2014-1-17的通知)合计5万元,该同志的工资总额是15万元。

院系**同志——科研岗位,在计财口径统计所有的收入共发(应发数:含各种扣款)20万元,其中福利(女工医疗补贴)、工会慰问费、评审监考教学专项劳筹和国家奖励等(可以核减的15项—见2014-1-17的通知)合计5万元,该同志的工资总额是15万元。

3、交的多是否拿的更多?

答:社保费是单位与个人都要缴。“个人交了学校还要给补,应该是多交了拿的更多。”是错误理解,个人和学校缴费都给省社保了,不是多交了拿的更多。

社保费不能用“个人缴的多,更合算”来误读和理解,这是法律的要求,合理缴费是个人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完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