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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预扣个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通知

2015年07月27日 11:56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以及国发(201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办、人社部、教育部的工作要求(7月25日必须完成调资、同时预扣个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工作),调整补发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工作人员工资、预扣个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并从2015年8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工资和预扣养老保险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及预扣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未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在成都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此次只涉及工资调整。已在四川省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勤人员此次只涉及工资调整,暂不补扣养老保险金,等待四川省人社厅的政策调整文件,下一步调整养老保险的费率后,再补扣养老保险费);

注:按照国发(2015)3号文件:“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

2、调整的工资标准和预扣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在8月的工资中按照新工资标准补发2014年10月-2015年7月工资,并补扣2014年10月-2015年7月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和2014年10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补发工资及预扣养老保险费截止到退休和满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当月。之后,暂按目前退休费发放,等待四川省人社厅的政策,随时准备上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核定工作由四川省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近期人事档案缺失、需要补充完善的退休人员,请被通知到补资料的人员尽力配合,否则会影响养老金的标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基本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缴费基数最低为当地上年度人均工资60%,最高为上年度人均工资300%。(四川省2013年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为49018元,2014年为53722元。)

5、目前四川省对中央驻川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规定未出台,因此对应纳入缴费基数的计算范围还不能精确落实。即此次扣缴的个人养老保险费为预扣(与住房公积金的扣费基数一致)性质,待之后准确计算后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人事处